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权威解读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 “金析为证”有效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
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范畴,规范了资金分析鉴定流程,推动分析成果转化为鉴定意见类刑事诉讼证据,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资金分析成果因“证据属性模糊”而难以被司法环节采信的难题,为“金析为证”提供了制度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明确鉴别判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分析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的资金数据分析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方法,对资金数据来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并出具资金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分析鉴定机构,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分析鉴定人,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专门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数据,是指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取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资金相关数据。
第六条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是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在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使用。
第七条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质认定等。
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委托,做好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质认定以及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鉴定机构设置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资金分析鉴别判定中心(实验室)、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科研机构。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基础设施、软硬件设备、资金和人员保障等。
第八条资金分析鉴定应该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资金分析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当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本级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或本级公安机关未设立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的,经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同意,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委托。
公安机关委托检验判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其他部门委托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资金分析鉴定相关材料应当全面、客观、真实,来源清晰合法。其中,专用存储介质应当具有唯一性编号。
第十三条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委托的鉴定。
第十五条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应当内设专门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委托鉴定工作。
(十)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材料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经办人分别签字。
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资金分析鉴定告知书》。
第二十条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本机构以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为鉴定提供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由专家签名并存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的回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因侦查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鉴定数据量巨大,鉴定时限需要延长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当查看鉴定事项确认书,核对受理鉴定的资金数据,明确鉴定任务及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做好鉴定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鉴定人应当按照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实施鉴定,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资金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校验、保全备份、数据的归并与清洗、数据的分析与结论生成等。
(二)资金分析鉴定人按照特定程序,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对备份资金数据进行校验、清洗、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并签字盖章。多人参加鉴定,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保管、存储并做备份,不得对外传输或拷贝。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中止资金分析鉴定告知书》:
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鉴定。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时限从批准继续鉴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委托鉴定单位拒不履行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终止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材料退还委托鉴定单位,并出具《终止资金分析鉴定告知书》。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公安机关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三十条对依法提出补充鉴定申请的,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对依法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经办案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资金分析鉴定文书分为《资金分析鉴定书》和《资金分析检验报告》两种格式。
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分析、论证和判断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资金分析鉴定书》。
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运用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资金分析检验报告》。
《资金分析鉴定书》和《资金分析检验报告》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资金分析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分析、论证和鉴定意见,《资金分析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
(一)鉴定文书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使用规范的文字和计量单位。
(二)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和末页成文日期上加盖资金分析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资金分析鉴定专用章。
(三)鉴定文书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交委托鉴定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
(四)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包括:鉴定文书副本、审批文书、资金分析报告及流向图、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复核人审核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鉴定单位领取,或者按约定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文书有疑问并咨询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其解释说明。
第三十九条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理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妥善管理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依法接受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第四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应当保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五)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委托检验判定单位及送检人具有以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暗示、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严重过失致使送检材料污染、减损、灭失,导致无法鉴定或者作出错误鉴定的;
“金析为证”是“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简称,是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律实践活动。此前,资金分析成果主要体现为资金分析报告。以《程序规定》印发为标志,资金分析成果转化的证据类型进一步明确为鉴定意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析为证”由“金析”和“为证”两部分组成。“金析”是“资金分析”的简称,指通过资金分析,依法对涉案资金数据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对资金交易的进出账户、金额大小、交易时间、对手信息的关联性和共同性进行研判,确定账户之间关系和资金去向,进而查明有关违法犯罪事实。
资金分析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分析是依法依规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即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资金分析是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规定开展的数据分析过程,即相关资金数据的获取、查询、反馈、分析等全流程、全环节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程序规程执行;三是资金分析以严把数据安全关口为前提条件,即对数据采集、存储、流转、使用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严防数据丢失或泄露,同时严格监督管理,对所用法律文书、拟查询对象、警官证件等要素进行逐级审核,确保严格规范。
“为证”是“资金分析成果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简称,指按照特定工作程序与技术方法,对资金分析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的证据化改造,使资金分析成果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要素和特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经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使用。
多年来,“金析”在支撑公安机关各警种侦查办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缺少完备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标准规范,“金析”仅限于侦查工作使用,在证据转化这个“关键点”上亟需突破。
“‘金析为证’作为大数据类鉴定项目,填补了公安机关大数据分析鉴定项目的空白,也是对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将为案件侦办、诉讼环节提供重要支撑。”该负责人介绍,严格规范“金析”,进而推动“为证”工作,需要将侦查思维转换为证据思维、诉讼思维,通过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实现资金分析由“数据”向“证据”转化,将“金析”的应用场景从案件侦查环节延伸至起诉、审判环节,将“金析”成果的用途从辅助侦查办案转化为刑事诉讼的定案证据,打通了资金分析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呈多发并持续攀升的态势,其在刑事犯罪总量中的占比逐年上升,特别是涉众型、涉互联网经济犯罪持续高发,对于社会治安整体状况的影响越来越大,公众感受度越来越明显。
具体而言,经济犯罪呈现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害往往大大超过其他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害,实践中,涉案金额逾百亿元的经济犯罪案件屡有发生。二是利益群体追赃挽损的诉求迫切。经济犯罪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利益群体的挽损诉求较为强烈。三是新型经济犯罪突出。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的影响下,犯罪分子利用高新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现象愈加突出,如利用网上银行、虚拟货币、聚合支付等快速频繁地转移非法资金等。
“面对经济犯罪新特点,公安经侦工作必须顺应形势,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持续提升资金分析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加速实现转型升级。”该负责人表示,开展“金析为证”是公安机关应对经济犯罪新挑战、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举措。2023年以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紧扣公安工作现代化主线,启动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工作,在深入调研、开展试点、组织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通过配套《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等技术标准,从法律定位、技术标准、科学理论和专业化建设方面,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项目和证据形式,系统性推动了“金析为证”从理论探索向实战应用的跨越,进一步凸显了公安机关在打击新型犯罪、维护经济安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开展“金析为证”既是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创新探索与有益实践,也是做专警种的重要方向和有力支撑。公安经侦部门将以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抓手,持续强化资金分析技术建设,持续推进“金析为证”深入开展,不断提升核心战斗力。
当前,资金密集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亟需创新工作模式,以适应执法司法需要。“开展‘金析为证’是着力解决经侦执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实际行动。”该负责人说,“金析为证”具备成本低、周期短、证据效力有保障等优点,极大地提升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资金分析成果被广泛应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也助力刑事司法改革、推动社会治理。”
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各项部署要求,聚焦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高水平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依法严打严防各类经济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证券期货犯罪、金融诈骗、涉税等领域犯罪的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行动,大力开展“猎狐行动”“歼击行动”,严厉打击假币、假发票、涉银行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经济金融犯罪,有力保障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高质效深化法治公安建设,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探索规范开展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工作的方法路径,以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实战、服务全警。
“程序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公安机关资金分析工作从‘辅助侦查’向‘证据核心’转型。”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标准化技术流程、专业化机构建设和跨部门协同机制,公安经侦部门不仅破解了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转化难题,更以数据赋能推动多警种实战效能提升,“资金分析鉴定不仅服务于经侦部门,还可为其他警种便捷高效破案提供支持。”
“开展‘金析为证’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培育专业化队伍。”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以培育星级联勤中心为抓手,建强资金分析实验室,组建资金分析专家人才库,扎实开展比武练兵活动,锻造一批专业突出、能打善战的资金分析鉴定人才,做强专业鉴定,为精准打击各类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程序规定从资金分析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文书等环节做了详细阐释,确保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此外,程序规定允许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受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委托鉴别判定,进一步拓宽了应用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公安经侦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警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科学证据支撑。